平顶山市科学技术普及成果奖评选暂行办法
2017-02-22 浏览人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发挥科协科普主力军作用,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科学技术普及事业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平顶山市科学技术普及成果奖评选暂行办法》(平顶山市科学技术普及成果奖以下简称科普成果奖)。
第二条 科普成果奖由平顶山市科学技术协会、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设立并组织实施,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科普成果奖评选遵循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评选范围为科普作品,科普创新成果,科普理论研究,科普宣传教育,科普公益活动,科普阵地建设,科普项目推广,科普展品产品等。
第五条 全市范围内取得突出成绩、获得明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科普成果。
第六条 科普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必要时,设立特别贡献奖。
第七条 针对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针对关乎社会稳定、国计民生和社会关注度高的有关科学技术普及方面的问题等进行立项,并组织评选。
第三章 评选机构
第八条 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5人,委员若干人,负责评审工作。主任委员由市科协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专家和主办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委员由专家学者担任。
第九条 根据申报情况,专家评审委员会设立若干评审组,评审组设组长。
第十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协科普部。
第四章 评选办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者须填写《平顶山市科普成果奖审批表》、《平顶山市科普成果奖评审简表》、《平顶山市科普成果奖汇总表》。
第十二条 科普成果奖由以下单位推荐:
(一)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
(二)全市学会、协会、研究会;
(三)企(事)业科协;
(四)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各推荐单位成立初评委员会组织初评,初评结果报市专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上报的初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结果经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在市级媒体公示。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对评审结果的异议投诉。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对异议组织复议,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与复议。
第十七条 复议认为异议成立的,取消该项目的获奖资格。
第十八条 公示无异议者,颁发获奖证书和奖品。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和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把关。
第二十条 申报者及推荐单位在申报和推荐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循私舞弊。否则,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获奖或推荐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专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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