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青年科技奖评选办法

2015-11-27       浏览人数:
    为了更好地贯彻“科技兴市”战略,鼓励青年科技工作者奋发进取,促进科技人才健康成长,繁荣我市科技事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奖励定名为《平顶山市青年科技奖》,由中共平顶山市委组织部、平顶山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平顶山市科学技术协会共同组织,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每届授奖人数50名左右。
    第二条 评选范围:为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男性年龄(申报年龄)不超过40周岁、女性不超45周岁、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 评选标准: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优良的科学道德与学风,并在业务工作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学术上提出了新思想和见解,被公认达到市以上先进水平者;
    2、在科学技术实践中勇于创新,做出重大贡献,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3、在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技开发和新技术推广中成绩显著,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者;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生产第一线,特别是在艰苦岗位上工作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第四条 评选机构:设立领导工作委员会和专家评审委员会。
    领导工作委员会对奖励工作进行领导,委员会由7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主任由当届市科协党组书记或主席担任,副主任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一名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3个单位承办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办有关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协学会部。
    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的实施,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聘请)。主任由当届市科协主席或副主席(也可聘请我市著名专家学者)担任。根据需要,评审期间可设若干学科评审组。
    第五条 推荐单位: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科协;市科协所属各全市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市级学会);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保证评选推荐的顺利进行,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科协可建立相应的评选机构统一负责有关工作。各市级学会的评选推荐工作由学会理事会负责,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的科技和人事部门负责。
    第六条 评选程序
    1、初评:由县(市)区评选机构或全市学会在征得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同意、核实上报材料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初评,并按分配的推荐名额将初评结果报市评选领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评审:由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上的人选进行评审,并按事先规定的表彰名额提出评审结果。
    3、审批:评审结果经征求中共平顶山市委组织部、平顶山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平顶山市科学技术协会有关部门意见后,由市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审批。
    4、公示: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
    5、表彰:根据公示结果,确定获奖名单,由中共平顶山市组织部、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科协共同表彰。
    第七条 奖励办法:平顶山市青年科技奖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获奖人颁发平顶山市优秀青年科技专家证书。
    第八条 评奖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坚持标准,公正合理,实事求是,发现弄虚作假者,撤销奖励并追查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平顶山市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分享到:
[打印此页] [关闭本页]